根据《劳务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工单位有支付给东莞劳务派遣工加班费、绩效奖金、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,如: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、节假日的加菜费等。那么派遣人员的这些费用是否能纳入公司工资薪酬总额中去核算呢?
分析:因为用人单位与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,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,但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,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、奖金等支出,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,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,且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,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。因此,这一矛盾应引起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,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。目前情况下,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,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。
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东莞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、奖金或福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个人所得税,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同时参照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稽便函[2008]115号)文件第三条第(九)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:“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,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,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,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;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,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。”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个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。
那么,东莞劳务派遣人员适用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还是“劳务报酬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?
根据;第十九条“关于工资、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”规定:“工资、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报酬;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、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,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,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”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,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。
东莞市联企劳务派遣公司主要经营:东莞劳务派遣,东莞临时工外包,东莞劳务外包,车位临时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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